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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阳县纪委监委公章管理使用制度

来源:高阳县纪委监委 发布时间:2021-10-14 15:40:29 阅读量:1553

(一)公章包括县纪委、县监委和县纪委办公室、县监委办公室,以及其他内设机构、派驻机构章。

(二)各机构印章由各机构保管,责任人为各机构负责人,其余公章由办公室管理存放。

(三)公章使用严格履行审批登记制度,向市以上机关报送的报告、请示、情况反映、表格资料用县纪委、监委章的,必须通过县纪委、监委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,由办公室主任向相关承办人交待,方可盖章。

(四)以县纪委、监委名义下发文件、通知、通报、出具各种政审材料、证明等,用县纪委、监委章的,必须经书记或分管副书记批准方可盖章。

(五)用纪委办公室、监委办公室章的,必须经主管领导或办公室主任批准方可盖章。

(六)不允许出借和随身携带公章,特殊情况确需带公章离开单位的,必须经委领导批准,并妥善保管,用后马上交回。

(七)因管理不善,发生丢失、出借和滥用公章给单位造成严重影响和重大损失的,除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外,还要承担法律责任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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